加拿大 C-14 法案和青少年犯罪:几岁要负刑事责任、会怎么判、哪些新规已经生效
一句话说清: 截至 2026 年 11 月 5 日,C-14《保释与量刑改革法》已经在 2026 年 6 月 15 日御准,成了正式法律;它改《青少年刑事司法法》的条款,大部分在 7 月 15 日已经生效;只有讲青少年记录的第 71、72 条 已经通过、还没生效,要等联邦内阁另发命令定日子。12 到 17 岁的孩子犯了罪,本来就要负刑事责任;C-14 没有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,也没有把青少年一律当成年人判。
这一篇讲:说的是哪一个 C-14;它在国会走完了哪几步;几岁开始要负刑事责任;青少年会怎么判、什么时候可能判成人刑;C-14 对青少年改了什么、哪些已经生效、哪些还没生效;孩子被警察找了、被起诉了,孩子有哪些权利、家长该做什么;在 BC 怎么找免费律师;青少年记录会不会影响以后找工作、移民、入籍;学校会知道什么;网上看到涉案孩子的名字和照片能不能转;家长要不要替孩子赔钱;想对这部法表达意见找谁。
· 【现行法律】:现在就是这样,今天就适用;
· 【已通过、还没生效】:已经写进御准的法律,但要等生效命令,才开始用;
· 【还在审】:还在国会走程序,还不是法律。C-14 本身已经没有【还在审】的部分了。
本篇只讲法律怎么写、法案改了什么、政府和议会记录里写了什么,不替任何一方说好话或坏话。本篇讲的是一般规则,不是法律意见;具体案件,请找律师(第十二节讲怎么找免费律师)。文中的「元」都是加元。小能人工作室和文中提到的任何机构都没有关系,不代办任何手续,不收介绍费。
本页目录
- 一、先认准:说的是哪一个 C-14
- 二、C-14 在国会走到哪一步了
- 三、几岁开始要负刑事责任:这条线,C-14 没有改
- 四、为什么青少年单独有一套:「责任较低」不等于「没有责任」
- 五、青少年会被怎么判:有哪些处罚、最长多久
- 六、保释:案子没判之前,孩子能不能回家
- 七、C-14 已经生效的青少年改动(2026 年 7 月 15 日起)
- 八、已经通过、还没生效:青少年记录的两条(C-14 第 71、72 条)
- 九、别弄混:同一年还有另一部法 C-16,也改了青少年法
- 十、什么时候可能判成人刑
- 十一、孩子被警察找了、被逮捕了:孩子的权利,家长能做什么
- 十二、在 BC 找律师:法律援助怎么找
- 十三、青少年记录会不会影响以后
- 十四、学校会知道吗
- 十五、网上看到涉案孩子的名字和照片,能不能转
- 十六、家长要不要替孩子赔钱:BC《家长责任法》
- 十七、数字怎么看:统计局 2025 年的数据
- 十八、想对这部法表达意见,找谁
- 十九、普通家庭记住这几句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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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先认准:说的是哪一个 C-14
法案编号会重复。 加拿大国会每一届、每一个会期,法案都从头编号。所以「C-14」这个号码以前用过很多次,每次都是完全不同的法案。比如第 42 届国会第 1 会期的 C-14,讲的是医疗协助死亡,2016 年 6 月 17 日御准。看新闻时,先看是哪一届、哪一个会期。
这篇讲的 C-14 是:
- 第 45 届国会第 1 会期的法案(就是现在这一届,这个会期还在开);
- 英文简称 Bail and Sentencing Reform Act,中文可以叫《保释与量刑改革法》;
- 全名是《修改〈刑法〉〈青少年刑事司法法〉和〈国防法〉(保释和量刑)的法》;
- 是政府法案,由联邦司法部长 Sean Fraser 在众议院提出;
- 2026 年 6 月 15 日御准,正式编号是《2026 年加拿大成文法》第 11 章(英文写作 S.C. 2026, c. 11)。
它管的不只是青少年。 C-14 大部分条文改的是《刑法》里成年人的保释和量刑。按司法部的说法,是让重复暴力犯罪、偷车、入室盗窃、勒索这些案子,保释更难拿、刑期更重。改《青少年刑事司法法》的,只有第 59 到 78 条。这一篇只讲青少年这一部分,再加上家长需要知道的现行规定。
几个词先说清楚:
- 《青少年刑事司法法》:英文 Youth Criminal Justice Act,常简称 YCJA。这是联邦法律,专门管 12 到 17 岁的人犯罪以后怎么处理,全国都一样。下文简称「青少年法」。
- 《刑法》:英文 Criminal Code,规定什么是犯罪、成年人怎么判。孩子犯的罪,罪名也在《刑法》里,但怎么处理,按青少年法。
- 保释:案子还没判,法官决定被告能不能先回家等开庭、回家要守什么条件。
- 量刑:已经认定有罪以后,法官决定判什么。
二、C-14 在国会走到哪一步了
状态: 法案已经通过、已经御准。青少年部分大多是 【现行法律】;第 71、72 条 【已通过、还没生效】。
联邦法案怎么变成法律
一个联邦法案,要在众议院、参议院各走一遍:
- 一读:把法案拿出来,公开文本,不辩论;
- 二读:辩论法案的大方向,表决同不同意它的原则;
- 委员会审查:交给专门的委员会逐条看,可以请证人来说意见,可以改条文;
- 报告阶段:委员会把改过的文本交回全院,全院还可以再改;
- 三读:最后表决,通过;
- 一院通过以后,送到另一院,再走一遍。两院通过的文本不一样,要互相传话处理,直到两院一致;
- 御准(Royal Assent):由总督或代表总督的人正式签署,法案从这一刻起成为法律;
- 生效:法律从哪天开始用,看法律里的「生效条款」。可以是御准当天,可以是御准后若干天,也可以写「由总督会同行政局命令定日子」,意思是联邦内阁以后再发一道命令来定。
C-14 的时间表(按 LEGISinfo)
| 日期 | 事情 |
|---|---|
| 2025 年 10 月 23 日 | 众议院一读(法案提出) |
| 2025 年 11 月 18 日 | 众议院二读通过,交给众议院司法和人权委员会 |
| 2026 年 2 月 9 日 | 众议院委员会交回报告,有修改 |
| 2026 年 2 月 13 日 | 众议院报告阶段、三读通过 |
| 2026 年 2 月 24 日 | 参议院一读 |
| 2026 年 3 月 12 日 | 参议院二读通过,交给参议院法律和宪政事务委员会 |
| 2026 年 5 月 26 日 | 参议院委员会交回报告,有修改 |
| 2026 年 5 月 28 日 | 参议院三读通过(带修改),送回众议院 |
| 2026 年 6 月 10 日、12 日 | 众议院处理参议院的修改 |
| 2026 年 6 月 15 日 | 参议院表示不再坚持众议院没接受的那几处修改;同一天御准 |
| 2026 年 7 月 15 日 | 大部分条款生效(御准后第 30 天) |
| 截至 2026 年 11 月 5 日 | 第 71、72 条还没生效 |
两院之间改了什么
按众议院 2026 年 6 月 12 日的议事日志:参议院的修改分成 1(a)、1(b)、2(a)、2(b)、3 几项。众议院同意 1(a)、2(a) 和 3,不同意 1(b) 和 2(b),并写了理由:1(b) 那项,《刑法》已经要求法官在保释决定里写明考虑过某条原则,不用再加;2(b) 那项,是给一份报告加上法定的咨询要求,众议院的答复理由是:现在已经可以和相关方面沟通,再加法定咨询要求,会限制准备和提交报告的灵活性。6 月 15 日,参议院表示不再坚持。
把众议院三读通过的文本和最后的御准版逐条对比,青少年部分只有一处不一样:众议院通过的时候,第 71、72 条本来也定在御准后第 30 天生效;御准版把这两条改成「由总督会同行政局命令定日子生效」。(第八节细讲这两条。)
议会里有没有争议
议会记录里看得到分歧:
- 2026 年 6 月 12 日,政府提出动议,限定众议院处理参议院修改的辩论时间(英文叫 time allocation,限时动议)。这项动议以 166 票对 158 票通过(第 155 号表决)。
- 众议院三读,和最后答复参议院修改的那项动议,都是「on division」通过的。意思是有议员表示反对,但没有逐个记名表决。
- 按 LEGISinfo 列出的,众议院委员会开了 3 次会、参议院委员会开了 10 次会审这个法案。证人和议员的发言都可以在议会网站上查(网址见本节末尾)。本篇不逐一摘录。
政府怎么说
司法部 2026 年 6 月 16 日的新闻稿说,这部法兑现了「更严的保释、更重的量刑」的承诺。新闻稿也写明:法律能起多大作用,要看执行;警察、检控、保释法庭、保释监督、省法院、监狱和受害人服务,都由各省、各地区负责。新闻稿还说,这些改革得到各省、各地区省长和市长、执法部门的支持;稿里引的几位机构负责人(比如加拿大警察协会会长)的话,都是支持的。有没有反对或担忧的意见,要看上面说的议会表决和委员会记录。
法律里还写了两件以后会发生的事
- 保释年度报告(第 58.1 条,御准当天就生效了):司法部长每年要向国会交一份全国保释情况报告。报告里要有三样东西:遵守保释条件、保释期间再犯、审前羁押率等数据;对保释条件管不管用的分析;保释好不好拿、不同群体之间有什么差别的数据。法条写的是每年 1 月 1 日以后、两院开会的头 15 天里交。照这样算,第一份应该在 2027 年初(这是本篇按条文推算的)。
- 五年后复审(第 81.1 条):御准满五年以后,也就是 2031 年 6 月 15 日以后,要尽快交给国会指定的委员会,检讨这部法改的条文,委员会要交报告,写明建议怎么改。
三、几岁开始要负刑事责任:这条线,C-14 没有改
状态:【现行法律】。C-14 没改。
| 做这件事的时候几岁 | 法律怎么处理 |
|---|---|
| 不满 12 岁 | 《刑法》第 13 条:一个人不能因为自己不满 12 岁时的行为被定罪。 |
| 12 岁到 17 岁 | 是青少年法第 2(1) 款说的「青少年」(young person)。可以被调查、被起诉、被认定有罪、被判刑,但按青少年法处理。 |
| 18 岁以上 | 一般按成年人的刑事程序处理。 |
看的是做这件事时几岁,不是开庭那天几岁。 青少年法第 14(1) 款规定:一个人在青少年时期被指控犯的罪,由青少年法庭专门管。第 14(4)、(5) 款规定:孩子后来满了 18 岁,案子照样按青少年法继续办。比如孩子 17 岁时被指控,开庭时已经 19 岁,还是走青少年的程序。
别把别的「成年」套到这里。 其他法律、其他事情里讲的「成年年龄」,和刑事案件不是一回事。刑事案件看的是青少年法定的 12 到 17 岁。
在 BC,青少年的案子在哪里审。 BC 省法院(Provincial Court of British Columbia)的网页写着:青少年法指定 BC 省法院当 BC 的青少年法庭;青少年刑事法庭审的是被控犯罪的 12 到 17 岁的人。
四、为什么青少年单独有一套:「责任较低」不等于「没有责任」
状态:【现行法律】。C-14 没改这些原则;另一部法 C-16 在 7 月 18 日改写了其中讲受害人等的几句(见第九节)。
青少年法第 3(1) 款写的原则,用大白话说是这样:
- 青少年司法是为了保护公众。办法是:让孩子为自己的行为负责,处罚和罪行轻重、孩子自己的责任大小相称;帮孩子改过、回到社会;把孩子转介到社区的项目,解决他犯错背后的原因。
- 青少年司法要和成年人分开。它的基础是「道德可责性或罪责较低」的原则(英文 diminished moral blameworthiness or culpability)。意思是:孩子还不成熟、更依赖大人,所以法律推定,他们比成年人「该受的责备」要少一些。
- 程序上要给孩子更多保护,包括保护隐私;处理要及时,因为孩子对时间的感受和大人不一样。
- 家长应该被告知孩子涉及的措施和程序,并被鼓励支持孩子改正。
「责任较低」不等于「没有责任」。 第 38(1) 款写明:青少年量刑的目的,是用「有实际后果」的公正处罚,让孩子为罪行负责,同时促进孩子改过、回到社会,从长远保护公众。BC 省法院的网页也是这么讲的:要公平对待青少年,同时要他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。
法官给青少年判刑时要遵守的几条(第 38(2) 款,摘要):
- 不能比同样情况下成年人该判的更重;
- 要和本地区同样情况的青少年案件判得差不多;
- 要和罪行轻重、孩子自己的责任大小相称;
- 所有合理的、不关押的处罚,都要先考虑;
- 在相称的前提下,选限制最少、最可能帮孩子改过的那种;
- 在相称的前提下,可以把「谴责违法行为」和「让这个孩子本人不再犯」当作目标。
五、青少年会被怎么判:有哪些处罚、最长多久
状态:【现行法律】。
青少年法第 42(2) 款列了青少年法庭可以判的「青少年刑」(youth sentence)。从轻到重,大概是这些:
| 处罚 | 大白话 |
|---|---|
| 训诫(reprimand) | 法官当庭严肃警告 |
| 无条件释放(absolute discharge) | 认定有罪,但不再加处罚 |
| 有条件释放(conditional discharge) | 守法庭定的条件,可能要向省里负责的人报到 |
| 罚款 | 最多 1,000 元 |
| 赔偿、归还财物、用劳务抵偿 | 赔受害人的损失、还东西、给受害人做事抵偿 |
| 社区服务 | 按法庭要求做义务工作 |
| 缓刑(probation) | 在社区里守条件、受监督,最长 2 年 |
| 强化支持和监督项目 | 比缓刑监督得更密、支持也更多 |
| 非住宿式项目 | 去参加省里批准的、不用住在那里的项目,最多 240 小时,在 6 个月内完成 |
| 拘禁与监督令(custody and supervision order) | 先在青少年拘禁场所待一段,再回社区受监督一段,后一段是前一段的一半;合计一般最长 2 年,如果这个罪法定最高刑是终身监禁,最长 3 年 |
| 谋杀未遂、过失杀人、加重性侵 | 拘禁与监督令最长 3 年 |
| 延期拘禁与监督令 | 最长 6 个月,守住条件,就在社区里服完 |
| 一级谋杀 | 总期最长 10 年,其中连续拘禁最长 6 年,其余在社区有条件监督 |
| 二级谋杀 | 总期最长 7 年,其中连续拘禁最长 4 年,其余在社区有条件监督 |
| 强化康复拘禁与监督令 | 给犯了严重暴力罪、又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孩子,要有治疗和强化监督计划;一般最长 2 年,有的罪最长 3 年,谋杀分别最长 10 年、7 年 |
这些是「最长」,不是「一定判这么多」。 比如一级谋杀的 10 年是总期上限,其中最多 6 年在拘禁场所,其余在社区;也不是每个案子都判满。
什么时候才能判关押。 第 39(1) 款规定,只有下面几种情况,法庭才可以判拘禁:
- 孩子犯了「暴力犯罪」(violent offence;C-14 改了这个定义,见第七节);
- 孩子以前不止一次因为不遵守青少年刑被认定有罪(还有其他附加条件);
- 孩子犯了成年人可判超过两年监禁的可公诉罪,而且以前有一连串庭外制裁或有罪认定;
- 特殊情况:犯了可公诉罪,情节严重到不判拘禁就违背量刑的目的和原则。
就算符合,也还有几道关:
- 符合前三种的,法庭要先考虑所有合理的替代办法,确认没有合适的,才能判拘禁(第 39(2) 款);
- 不能拿拘禁代替本该有的儿童保护、精神健康或其他社会服务(第 39(5) 款);
- 判拘禁之前,要看「判刑前报告」(第 39(6) 款)。这份报告由省里的人员写,讲孩子的家庭、成长、学校这些情况;要访谈孩子,能做到的话也要访谈家长(第 40 条);
- 判了拘禁,法庭要写明为什么不关押不够(第 39(9) 款)。
家长在判刑时能说话。 第 42(1) 款规定:法庭判青少年刑之前,要考虑家长提出的意见。
两个词:
- 可公诉罪(indictable offence):加拿大的犯罪大致分两类,较轻的叫「简易程序罪」(summary conviction offence),较重的叫「可公诉罪」。有些罪两种程序都可以走。
- 庭外制裁(extrajudicial sanction):不进法庭的一种正式处理办法,孩子参加省里批准的一个项目(第 10 条)。几个要点:
- 只有用警告、告诫、转介不够时才用;孩子要被告知内容、完全自愿同意;同意以前,要告诉孩子有权请律师,并给他合理机会找律师商量;孩子要承认对这件事负责。孩子否认参与,或者想让青少年法庭来处理,就不能用(第 10(1) 到 (3) 款)。
- 孩子为了参加这类处理而承认的话,不能在民事或刑事程序里当证据对付他(第 10(4) 款)。
- 用了庭外制裁,不等于一定不会被起诉。但如果后来被起诉,孩子已经完全做到要求的,法庭必须驳回;只做到一部分的,法庭可以驳回(第 10(5) 款)。
- 管这个项目的人要通知孩子的家长(第 11 条)。
六、保释:案子没判之前,孩子能不能回家
状态:【现行法律】。C-14 改了第 29(1) 款开头引用的《刑法》条文范围,法官能定的保释条件多了几类;关押的条件和举证责任没改。
保释不是无罪,关押也不是判刑。 保释讲的是:等开庭这段时间,孩子住哪里、要守什么条件。量刑讲的是:认定有罪以后,孩子要承担什么后果。
定保释条件,有三个要求(第 29(1) 款):法官给孩子定保释条件,要确认这个条件——
- 是为了保证孩子出庭,或者为了保护公众(包括受害人、证人),所必要的;
- 就这件事的情况来说是合理的;
- 孩子有能力做到。
C-14 第 62 条把这一款引用的《刑法》保释条件范围,从第 515(4) 到 (4.2) 款,扩到第 515(4) 到 (4.4) 款。多出来的第 515(4.4) 款是 C-14 在《刑法》里新加的:被控偷车(《刑法》第 333.1 条)或闯入住宅(第 348(1)(d) 项)的,法官要考虑加这几类条件——不许去指定的地方或区域;不许带能撬门、撬车的工具;指定的时间要回家待着。所以孩子被控这类罪时,青少年法庭也可以定这几类条件。但每一条照样要过上面三个要求。
什么时候才能关着等开庭(第 29(2) 款):要同时满足——
- 孩子被控的是「严重罪行」(serious offence,法定最高刑 5 年以上的可公诉罪),或者孩子有一连串未结的指控、有罪认定;
- 而且法官认为:孩子很可能不出庭;或者为了保护公众必须关着;或者(只限严重罪行、情况特殊时)为了维持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必须关着;
- 而且任何保释条件、条件组合,都控制不住这些风险。
谁来证明(第 29(3) 款):证明这些条件成立的责任,在检方。法条写的是 Attorney General,指负责起诉的一方;在 BC,一般是省检察官(Crown counsel)。BC 省法院的网页说,省检察官代表的是公众,不代表政府、警察或受害人。C-14 没改这一款。
另外两条:
- 警察、法官不能拿关押或保释条件,代替本该有的儿童保护、精神健康或其他社会服务(第 28.1 条);
- 等开庭期间被关着的孩子,一般要和成年人分开关(第 30(3) 款)。
看到「保释更难了」的新闻,先别直接套到孩子身上。 按司法部的 C-14 说明页,C-14 在《刑法》里新加了一些「反向举证」的情形,也扩大了原有的一种,就是要被告自己证明为什么应该放。青少年法第 28 条说,《刑法》的保释部分适用于青少年,但和青少年法冲突的、被青少年法排除的,不适用;而第 29(3) 款把关押的举证责任放在检方。具体到一个案子怎么算,问律师(怎么找免费律师、怎么查律师执照,见第十二节)。
七、C-14 已经生效的青少年改动(2026 年 7 月 15 日起)
状态:【现行法律】。 依据是 C-14 第 84(1) 款:第 59 到 70 条和第 73、74 条,在御准后第 30 天生效。6 月 15 日御准,第 30 天就是 2026 年 7 月 15 日。司法部的 C-14 说明页也写 7 月 15 日生效。
1. 「暴力犯罪」的定义变宽了(C-14 第 59 条,青少年法第 2(1) 款)
为什么重要: 在青少年法里,「暴力犯罪」是能不能判拘禁的门槛之一(第五节,第 39(1)(a) 项)。
| 哪一项 | 7 月 15 日以前 | 7 月 15 日起 |
|---|---|---|
| (a) 项 | 罪名的构成要件里,包括「造成身体伤害」的罪 | 犯罪过程中,青少年造成了身体伤害的罪 |
| (b) 项 | 企图犯、威胁要犯 (a) 项的罪 | 文字没变,但它指向的 (a) 项变了 |
| (c) 项 | 很可能造成身体伤害、危及别人生命安全的罪 | 没变 |
| (d) 项 | 没有 | 新加:青少年犯的、涉及使用或贩运枪支的罪 |
大白话: 以前看的是,这个罪名在法律上本身是不是以「造成伤害」为要件。现在看的是,这一次犯罪过程中,孩子实际上有没有造成身体伤害。比如某个罪名本身不以伤人为要件,但这一次孩子在犯罪过程中把人弄伤了,按新的写法就可能算「暴力犯罪」。另外,涉及使用或贩运枪支的罪,也明确算进去了。司法部 C-14 说明页的原话是:这「扩大了一系列罪行判拘禁刑的可能」。
要注意:
- 算「暴力犯罪」,只是过了判拘禁的一道门槛,不是一定关押,更不是自动判成人刑。第 39(2)、(5) 款的限制照样有(见第五节)。
- 第 78(1) 款写明:新定义只适用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当天或以后发生的犯罪。
2. 在逃的日子不算服刑(C-14 第 69 条,新第 109.1 条)
条文的意思是:孩子在受青少年刑约束期间非法在逃(英文 unlawfully at large),这段时间不算进拘禁与监督令的刑期。大白话:跑了躲在外面,刑期不会自己「走完」。这不是另外再加判几年。这一条也只适用于 7 月 15 日当天或以后发生的犯罪(第 78(1) 款)。
政府的「宪章声明」也写:这项改动不会增加法庭原来判的刑期长度。宪章声明(Charter Statement)是司法部长按法律,对每个政府法案出的说明文件,讲这个法案可能牵涉《权利与自由宪章》里的哪些权利,给公众和国会参考;它不是对法案合不合宪法的全面法律意见。
3. 紧急时,警察可以先公开孩子的身份(C-14 第 70 条,新第 110(4.1)、(4.2) 款)
一般规定没变: 第 110(1) 款不许任何人公开能认出某个孩子是按青少年法被处理的信息(第十五节细讲)。
以前: 警察想公开在逃孩子的身份,要先向青少年法庭法官申请命令(第 110(4) 款),这种命令 5 天后失效。
现在多了一个紧急例外。 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下面两件事时,可以不等法院命令,先公开:
- (a) 这个孩子已经犯了、或者可能要犯可公诉罪;而且
- (b) 情况紧急,必须马上公开,下面 ①②③ 三条同时成立:
- ① 这个孩子对公众有迫在眉睫的危险,公开有助于防止严重的身体伤害或死亡;
- ② 公开是抓到他所必需的;
- ③ 合理尽力也来不及拿到法院命令。
公开超过 24 小时,就必须拿到法院命令(第 110(4.2) 款)。
这个权力只给警察。 不是说网友、家长群、自媒体可以跟着曝光涉案的孩子。第 78(2) 款写明,这一条对 7 月 15 日时还在进行中的事,也适用。
政府怎么看这一条。 政府的宪章声明写:这项权力可能涉及《宪章》第 8 条(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,和隐私有关);政府认为它和《宪章》一致,理由是它有重要的公共安全目的,而且条件很严,比如必须紧急到来不及拿法院命令,公开超过 24 小时要拿命令。
4. 其他几处改动
- 证据限制(C-14 第 60 条,青少年法第 9 条):警察或检察官给过孩子的警告、告诫、转介,或者警察决定不再追究(take no further action),以及那次涉嫌的罪行本身,都不能在法庭上拿来证明这个孩子「以前就犯过事」。C-14 把「警察决定不再追究」这种情况写了进去。7 月 18 日,另一部法 C-16 又把这一条改了一次,把它新加的第 6.1 条(检察官的警告、告诫、转介)也包了进去(见第九节)。
- 保释条件引用范围(C-14 第 62 条,第 29(1) 款):见第六节。
- 审前羁押抵扣,要写理由(C-14 第 64 条,新第 49.1 条):判刑时,法庭如果把孩子判刑前被关押的时间抵掉一部分刑期,要说明理由。还要在案卷和收押令上写清五样:罪名、关了多久、不抵扣的话本来要判多久、抵扣了多少、最后判多少。没写,不影响判决有效。这一条只管 7 月 15 日当天或以后发生的犯罪(第 78(1) 款)。
- 在社区监督期间被指违反条件、被收押时(C-14 第 68 条,新第 108.1 条):申请放出来,按保释的程序(第 28 到 31 条)走;法庭复核完以前,刑期照算,原来的条件也继续有效。
- 孩子本人和律师随时可以看记录(C-14 第 73 条,第 124 条):这一权利原来就有;C-14 改写后加了一句「不受本法其他条文限制」。
- 几处技术修改:第 17 条(青少年法庭定的法庭规则要公开)、第 42(13)(b) 项(连续刑期)、第 56(5) 款(延期拘禁以后的缓刑从哪天算)、第 57(1)、58(1) 款(家人搬到别的地区时转移刑罚、省与省之间的安排)、第 156 条(联邦给省的费用协议)。
5. 7 月 15 日以前的事,能不能用新规定(C-14 第 78 条)
- 第 59、63 到 67、69 条的新规定,只适用于 7 月 15 日当天或以后发生的犯罪。也就是说,暴力犯罪的新定义、在逃不算刑期、羁押抵扣写理由、连续刑期这些,不能套到 7 月 15 日以前发生的事上。
- 第 60 到 62、68、70、73、74 条,7 月 15 日那天还在进行中的事和程序也适用。
- 第 71 条:等它将来生效那天,还在进行中的事也适用。
八、已经通过、还没生效:青少年记录的两条(C-14 第 71、72 条)
状态:【已通过、还没生效】。
截至 2026 年 11 月 5 日,这两条还没生效,根据是:
- C-14 第 84(2) 款写明:第 71、72 条「在总督会同行政局命令定的日子」生效;
- 司法部法律网上的青少年法(页面写「现行到 2026 年 10 月 19 日」),把这两条列在文末的「未生效的修改」(Amendments Not in Force)里;
- 司法部的 C-14 说明页也写:这些改动只会通过命令生效;
- 本篇查了《加拿大宪报》第二部(联邦政府正式公布法规和生效命令的地方)2026 年 7 月 1 日到 11 月 4 日各期的目录,没有让这两条生效的命令。
这两条讲什么:
- 警察可以保留没起诉的调查记录(第 71 条,新第 115(1.2) 款):写明警察对青少年涉嫌犯罪的调查,就算最后没起诉、也没用庭外措施处理,警察也可以保留这份调查记录。
- 两类记录的查阅期,定为 2 年(第 72(1) 款,新第 119(2)(a.1)、(a.2) 项)。一类是用了「庭外措施」、但不是「庭外制裁」处理的,从决定用这个措施那天起,满 2 年为止;另一类是上面第 1 点那种没起诉的调查记录,从孩子不再是调查对象那天起,满 2 年为止。
- 没起诉的调查记录,谁能看、能不能当证据(第 72(2) 款,新第 119(4.1)、(4.2) 款):只有警察或检方为了按青少年法对这个孩子做决定,或者警察为了调查犯罪,才能看;而且这类调查里的证据,不能在法庭上拿来证明这个孩子以前犯过事。
两个词: 「庭外措施」(extrajudicial measures)是不进法庭的处理办法的总称,包括警察不再追究,警察或检察官的警告、告诫,转介到社区项目,也包括更正式的「庭外制裁」(第五节解释过)。
它不是什么:
- 不是「所有青少年记录都统一只留 2 年」;
- 也不是「2 年后一切自动清零」。其他记录的查阅期,照现行第 119(2) 款算(第十三节有表)。
生效以后,旧的申请和旧的记录怎么办(第 76、77 条):生效以前已经提出、还没给查的申请,按新规定办;生效以前就有的记录,生效以后才申请查的,也按新规定办。
什么时候生效: 现在还没有日子。要看《加拿大宪报》第二部有没有登出生效命令,以及司法部法律网有没有把这两条从「未生效」里拿掉。
九、别弄混:同一年还有另一部法 C-16,也改了青少年法
状态:【现行法律】,2026 年 7 月 18 日起。
司法部法律网上的青少年法写着「最后修改于 2026 年 7 月 18 日」。这次修改不是 C-14,而是另一部法:《保护受害人法》(Protecting Victims Act),第 45 届第 1 会期的 C-16,《2026 年加拿大成文法》第 19 章。它 2026 年 6 月 18 日御准,改青少年法的那些条款在御准后第 30 天,也就是 7 月 18 日生效。
它改青少年法的地方包括(摘要):
- 原则里讲受害人等的几句改写了,现在写的是:受害人要被礼貌、同情、公平、尊重地对待,包括尊重尊严和隐私;要让受害人了解青少年司法程序和自己的角色,有机会参与、发言;处理时可以用修复式司法(restorative justice,让孩子面对和弥补对受害人的伤害);要尊重孩子的需要和背景,特别关注原住民和黑人青少年。
- 新第 6.1 条:检察官起诉或继续起诉孩子之前,要考虑用警告、告诫或转介是不是就够了。
- 判刑理由:现在的第 48 条写着,判刑和理由的副本要给想知道的受害人;新第 48.1 条要求法庭在判刑时问检方,有没有合理地问过受害人想不想知道判刑和执行的情况。
- 第 111(1) 款:在青少年犯的(或被指控犯的)案子里,不许公开能认出某个儿童或青少年是受害人或证人的信息;现在写明,就算这个孩子已经去世,也不许。
本篇主要讲 C-14。看到「青少年法 2026 年改了」的说法,先分清是哪一部法改的。
十、什么时候可能判成人刑
状态:【现行法律】。C-14 没改这一套。
「成人刑」(adult sentence)的意思是:给这个孩子判的,是成年人犯同一个罪可能判的刑罚(第 2(1) 款)。它不是一句「把孩子转去成人法庭」就能概括的。
第一步:检方先要能申请。
- 第 64(1) 款:检方申请成人刑,要同时满足两条:罪行是孩子满 14 岁以后犯的;这个罪成年人可判超过两年的监禁。这里说的是这个罪法定可能判的刑,不是说这个孩子已经被判了超过两年。12 岁、13 岁时犯的罪,不能走这条路。
- 第 64(2) 款:检方要在孩子答辩(就是当庭表示认罪还是不认罪)以前,通知孩子和法庭;法庭准许的话,可以晚到开审以前通知。
- 第 67 条:检方通知要判成人刑,或者孩子被控一级、二级谋杀的,孩子在答辩以前可以选审判方式:青少年法庭法官单独审、法官单独审,或者法官加陪审团审。
第二步:法庭开听证。
- 第 71 条:判刑听证一开始,要先审这个申请(检方的申请没人反对的除外);双方和孩子的家长都有机会发言。
第三步:检方要让法庭认定两件事(第 72(1) 款),两件都要成立:
- ① 这个孩子「道德可责性较低」的推定,在他这个案子里被推翻了;
- ② 按青少年量刑原则判的青少年刑,长度不够让他为自己的行为负责。
几条保障:
- 两件事有一件不成立,法庭就必须判青少年刑(第 72(1.1) 款);
- 举证责任在检方(第 72(2) 款);
- 法庭要考虑判刑前报告,要说明理由;这个决定算判刑的一部分,可以上诉(第 72(3) 到 (5) 款)。
判了成人刑会怎样:
- 适用《刑法》里的量刑规定,和危险罪犯、长期罪犯的规定(第 74(1) 款);
- 上诉期过了,或者上诉后维持成人刑,原来的「认定有罪」就变成「定罪」(conviction)(第 74(2) 款);
- 不满 18 岁的人,不能在省立成人监狱或联邦监狱服刑(第 76(2) 款)。判什么刑,和在哪里服刑,是两回事;
- 判了成人刑的,不再受「不许公开身份」的保护(第 110(2)(a) 项)。
十一、孩子被警察找了、被逮捕了:孩子的权利,家长能做什么
状态:【现行法律】。
孩子有权请律师
- 《宪章》第 10 条:任何人被逮捕或拘留时,有权马上知道原因;有权马上请律师、跟律师商量怎么办,并被告知有这个权利。
- 青少年法第 25(1)、(2) 款:孩子在程序的任何阶段都有权请律师,并且可以自己行使这个权利;孩子被逮捕或拘留时,警察要马上告诉他有权请律师,并给他机会找律师。
孩子可以不说话;警察取口供有特别的规矩
青少年法第 146(2) 款管的是:不满 18 岁的孩子,在被逮捕、被拘留时,或者在警察有合理理由认为他犯了罪的时候,对警察(或其他在法律上算「有权威的人」)说的话、写的东西。这些话要拿来当证据对他不利,必须同时满足下面四条:
- 是孩子自愿说的;
- 说以前,对方已经用适合孩子年龄和理解能力的话讲清楚了:他没有义务说;他说的话可能被当作对他不利的证据;他有权先找律师、找家长(或其他合适的成年人)商量;他说话时,律师和他找来商量的人要在场,除非他自己不想;
- 说以前,孩子已经有合理的机会找律师,也找家长商量;没有家长,可以找成年亲戚;也没有成年亲戚,可以找他自己选的其他合适的成年人——但这个人不能是同一件事的共同被告,也不能是同一件事正被调查的人;
- 孩子找了人商量的,要给他合理的机会,在那个人在场时说。
两个例外要知道:
- 孩子可以放弃找人商量、要人在场的权利,但放弃要录像或录音,或者写成书面、由孩子签名(第 146(4) 款);
- 警察还没来得及讲清权利以前,孩子自己脱口而出的话,不受上面第 2 到 4 条的限制(第 146(3) 款)。
BC 法律援助写给青少年本人的说明(Legal Aid BC 网站),转成家长的角度是这样:
- 孩子(不满 18 岁)被捕了,在 BC 和成年人有一样的权利;
- 孩子有律师、或者知道想找哪位律师的,可以要求联系这位律师;也可以请警察给一份律师名单,或者要求和 Legal Aid BC 的免费律师通话;
- 孩子不用告诉警察他同不同意逮捕的理由,也不用说他知不知道为什么被捕;
- 孩子不用说任何关于这件事的话,也不用回答调查的问题;
- 孩子已经要求找律师或家长、但还没机会跟他们说上话,或者已经联系了、但人还没到的时候,警察不能问他话;
- 孩子单独跟律师说的话是保密的,不能在法庭上当证据对付他;
- 警察讲清并落实孩子的权利以前,孩子自己主动说的话,可能被用来对他不利;讲清权利以后,孩子决定说的话,也可能被用来对他不利;
- 最好让律师和家长(或其他成年人)陪着孩子,帮他保护自己的权利。
有人提议用庭外制裁处理时,孩子同意以前,有权先找律师(第 10(2)(d) 项;BC 省政府「请律师的权利」页也这样写)。
年龄大一点的例外: 第一次去青少年法庭时已经满 20 岁的人(比如很多年以后才被起诉),第 25(4) 到 (9) 款里关于法庭转介、指定律师的那些安排,和第 26 条通知家长的规定,都不适用(第 25(11)、26(12) 款);按成年人法律本来就有的权利不受影响。
家长会被通知吗(第 26 条)
- 孩子被逮捕、被关着等开庭:警察要尽快通知家长(口头或书面都行),说明孩子关在哪里、为什么被捕;
- 孩子收到传票(summons)、出庭通知(appearance notice),或者签了保证书(undertaking)被放出来:要尽快书面通知家长;
- 通知里要写:孩子的名字、被控什么、什么时候去哪里出庭,还要写明孩子有权请律师;
- 找不到家长的,可以通知孩子认识的、可能帮他的成年亲戚;没有的话,通知孩子认识的其他合适的成年人。
法律上的「家长」范围很宽。 第 2(1) 款说,「家长」(parent)包括对孩子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,以及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照管、管束这个孩子的人(但不包括只是因为青少年法的程序才照管孩子的人)。
家长能做什么
- 先问清楚:孩子在哪里、被控什么、什么时候去哪里出庭、放出来要守什么条件。看清楚警察或法院给的文件。
- 尽快找律师:孩子在警察那里,可以自己要求打 BC 法律援助的 Brydges 热线 1-866-458-5500(24 小时,给被逮捕、被拘留、正被调查的本人打的),也可以要求找 Legal Aid BC 的免费律师。家长要替孩子申请代理律师,打法律援助呼叫中心、找维多利亚办事处,或者在网上申请(第十二节)。
- 告诉孩子他有这些权利:可以先找律师、先找家长;可以不说话。家长陪着,不等于已经有了律师。
- 陪孩子出庭:法庭认为家长在场有必要、或者对孩子最好时,可以书面命令家长出庭;家长没有正当理由不去,算藐视法庭,法庭还可以发拘票要家长到庭(第 27 条)。
- 律师听孩子的:法官认为家长和孩子的利益有冲突,或者孩子有自己的律师更好时,要确保孩子有独立于家长的律师(第 25(8) 款)。BC 省政府网页也写:孩子的律师听孩子的指示,不听家长的;就算家长不同意,怎么打官司由孩子和律师决定。
- 判刑时可以说话:法庭判青少年刑以前要考虑家长的意见(第 42(1) 款);检方申请成人刑时,家长在听证上有机会发言(第 71 条)。
在 BC,一个青少年案子一般怎么走
BC 省政府网页(2026 年 3 月 11 日更新)是这样讲的:
- 有人报警,警察调查;
- 警察决定要不要建议省检察官(Crown counsel)起诉;警察也可以用庭外措施处理,不送检察官、不进法庭;
- 警察可以逮捕并关押孩子,也可以放孩子自己回家,或者交给家长或其他成年人;
- 省检察官看警察的报告:证据足以证明孩子有罪,而且起诉符合公共利益,才会起诉;检察官也可以发一封警告信,或者转去做庭外制裁,或者开始法庭程序;
- 进了法庭,由法庭判有罪还是无罪;有罪就判刑;刑罚可能在社区服、在青少年拘禁场所服,或者两样都有。
BC 省政府网页还写:家长有权出庭,在判刑这类程序上发言;在程序进行中、孩子服刑期间,有权看孩子的法律资料和文件。
相关:遇到紧急情况打 911(第 2 节)、不紧急时该打哪个警察电话(第 10 节),见第二十篇《安全指引》;联邦政府各部门的电话怎么找、怎么打,见第七篇《政府部门电话大全》。家里的孩子由监护人照顾的(比如来加拿大读书的未成年留学生),监护人是谁、怎么定,见第十八篇《孩子留学的监护人怎么定》第二节。
十二、在 BC 找律师:法律援助怎么找
状态:BC 法律援助(Legal Aid BC)网站上现在写的服务,2026 年 11 月 5 日读。
孩子被控犯罪,有权有律师:
- BC 法律援助的刑事代理页写着:青少年被控联邦罪行,有权得到律师代理;在省儿童和家庭发展部照顾下(寄养)的孩子,要找自己的社工安排律师。
- BC 省政府「请律师的权利」页写着:在 BC,由 Legal Aid BC 给被控犯罪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服务;不论孩子或家长收入多少,都会免费给孩子指派律师。(这一页 2021 年 6 月 9 日更新,时间比较早;申请时以 Legal Aid BC 当时的答复为准。)
- 法庭也有责任:孩子想请律师又请不到,法庭要把他转介给法律援助;通过法律援助也请不到的,孩子要求的话,法庭必须下令给他指定律师(青少年法第 25(4)、(5) 款)。
电话和地址:
| 什么时候用 | 电话 | 时间(太平洋时间) |
|---|---|---|
| 被逮捕、被拘留,或者正被警察调查、还没被起诉、急需法律意见 | Brydges 热线 1-866-458-5500(免费) | 每天 24 小时 |
| 申请法律援助(呼叫中心) | 大温哥华以外的 BC 各地 1-866-577-2525;大温哥华 604-408-2172 | 周一、二、四、五 9:00 到 15:30;周三 9:00 到 14:30 |
| 维多利亚法律援助办事处 | 250-382-4620;邮箱 Intake.Victoria@legalaid.bc.ca | 周一到周四 9:00 到 12:00、13:00 到 15:30;周五不对公众开放 |
BC 法律援助的刑事代理页写的是周一、二、四、五到 16:00,两个页面写法不一样;赶在 15:30 以前打比较稳。
除了打呼叫中心,也可以联系任何一个法律援助办事处申请,或者在网上申请(本节末尾「打电话申请」那一页上有网上申请的链接)。
维多利亚办事处在维多利亚法院大楼(Victoria Law Courts):850 Burdett Avenue,134A 室。另外,西区法院(Western Communities courthouse,1756 Island Highway)也有一个受理点:每隔一周的周三、每周四,上午 9:00 到 11:15,邮箱和电话都和维多利亚办事处一样(250-382-4620)。住在 Langford、Colwood 一带的,可以去这里。BC 法律援助说,全省有一些办事处可以当面办,去以前请先打电话问能不能当面办;打当地办事处可能更快得到帮助。
值班律师(duty counsel): 全省各地的法院大楼都有,给被控犯罪的人讲指控、法庭程序和自己的权利(包括请律师、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),可以在保释听证上代表您;有时间的话,也可以帮着办认罪。找值班律师不用先过收入审查。各地值班时间,问当地的法院登记处。
语言: 打呼叫中心,先会听到一段录音,有普通话、粤语、英语、法语、旁遮普语、西班牙语六种。告诉接电话的工作人员您说什么语言,他们可以马上接通电话翻译,有 100 多种语言。
打呼叫中心,开口可以这样说(儿子 / son、年龄、语言按自己的情况换):
(您好,我想替我儿子申请法律援助。他 16 岁,被控犯罪了。我需要普通话翻译,谢谢。)
打长途: 找外地的法律援助办事处要打长途的,可以打给 Service BC,请他们免费帮您转接(用手机的,通话时长可能还是算在您的账单上)。
申请时准备好:
- 收入证明,比如最近两张工资单、最近的福利单,或者最近的报税单、银行记录(自雇或季节工);
- 资产价值的证明;
- 和案子有关的文件,比如法庭命令、起诉文件。
成年人申请代理律师,要看收入和资产,也要看案子。 BC 法律援助写的代理条件之一是:如果被定罪,会坐牢、会被判严重限制自由的社区监禁、会丢掉谋生的工作,或者会面临可能导致被遣返出境的移民程序。
自己请律师,先查执照。 BC 律师公会(Law Society of British Columbia)的律师名录可以按名字查:律师有没有执照、现在能不能执业、有没有纪律处分记录。
相关:家里有移民身份问题的,找持牌移民顾问或移民律师、怎么查执照,见第五十九篇《移民代理处罚新规与持牌顾问》第二节。
十三、青少年记录会不会影响以后
状态:【现行法律】。 第 71、72 条生效以后,会多两类记录的规定(见第八节)。
什么是「青少年记录」。 BC 省政府网页说:青少年记录指把一个孩子和青少年法案件联系起来的任何文件,不只是法庭记录,警察、法院、政府部门、给青少年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机构保存的都算;它和成年人刑事系统里说的「犯罪记录」不是一回事。
记录能查到什么时候(第 119(2) 款)
在下面这些期限内,法律列出的人,比如孩子本人、律师、检方、警察、受害人等,才能按规定查看。过了第 119 条(和下面说的第 120 条)的期限,就不能再用来认出这个孩子(第 128(1) 款);加拿大皇家骑警(RCMP)也要把它从全国警察犯罪记录系统(CPIC)里删掉(第 128(4) 款)。
| 案子的结果 | 能查到什么时候 |
|---|---|
| 用庭外制裁处理 | 孩子同意参加之日起满 2 年 |
| 判无罪 | 上诉期过后 2 个月;有上诉的,上诉全部结束后 3 个月 |
| 指控被驳回、被撤回,或者认定有罪但只训诫 | 之后 2 个月 |
| 暂停起诉(stay),一年内没有再起诉 | 满 1 年 |
| 认定有罪,无条件释放 | 认定有罪后 1 年 |
| 认定有罪,有条件释放 | 认定有罪后 3 年 |
| 简易程序罪,判了青少年刑 | 刑罚执行完以后 3 年 |
| 可公诉罪,判了青少年刑 | 刑罚执行完以后 5 年 |
会变长、会变成成人记录的情况:
- 几类重罪,RCMP 那份记录还能多留一段(第 120 条和青少年法附表):附表里列的罪,比如持械或致人身体伤害的伤害罪、加重伤害、性侵、抢劫、绑架、过失杀人、谋杀等,按可公诉罪判的,上表的期限满了以后,RCMP 中央档案里的记录还能再给少数人查 5 年(比如孩子本人和律师,警察和检方在孩子又被控附表里的罪时)。属于严重暴力罪、检方又发过成人刑通知的,可以一直查下去。
- 在这个期限里又犯了罪(还是青少年时犯的),期限会往后延(第 119(2)(i)、(j) 项);
- 在简易程序罪或可公诉罪的这个期限里,成年以后又被定罪,青少年记录就转成成年人的记录,按成人记录的规矩办(第 119(9) 款)。
BC 省政府网页说:青少年记录不用申请赦免(pardon),只要不再犯罪,过一段时间就查不到了;但期限里成年后又被定罪,青少年记录可能变成成人记录。
找工作
- 第 82(1) 款:无条件释放的,或者青少年刑执行完了的,这个人「视为没有被认定有罪」。但有几项例外,比如以后再犯,法庭决定保释、判刑、要不要判成人刑时,还可以考虑以前的有罪认定。
- 第 82(3) 款:联邦政府部门、联邦国有公司(Crown corporation)、加拿大军队,以及联邦管辖的行业(比如银行、航空、电信)的求职、入伍表格上,不能问申请人有没有这类(已经无条件释放或青少年刑已经执行完的)指控或有罪认定。
- 但在查阅期内,政府要求的、为了工作或做服务(有没有报酬都一样)的犯罪记录检查,可以查到(第 119(1)(o) 项)。
- BC 省政府网页说:有青少年记录,可能让有些工作、出国旅行变难;以后再犯罪,也可能判得更重。
移民(还没入籍的永久居民和外国人)
- 《移民和难民保护法》第 36(3)(e)(iii) 目:对永久居民和外国人,不能因为一项「判了青少年刑」的罪,认定他因为「严重犯罪」或「犯罪」而不能入境、不能留在加拿大(法律上叫 inadmissible)。
- 判了成人刑的,就不在这个例外里。
- 移民身份牵涉的条款很多,比如有组织犯罪另有规定。孩子或家长还不是公民的,孩子一旦被起诉,尽早找律师,并告诉律师孩子的移民身份。前面说过,BC 法律援助也把「可能导致被遣返的移民程序」列为可以得到代理律师的情形之一。
入籍
- 《公民法》第 22(1) 款:一个人在缓刑(probation order)期间、假释期间、服刑期间,或者正被控可公诉罪、正在受审、正在上诉的时候,不能入籍,也不能宣誓入籍。条文没有专门为青少年的案子写例外;青少年的缓刑、拘禁算不算这几种情形,条文没有细说。
- 打算给孩子申请入籍、孩子又有案子在身的,先问移民律师。
相关:找持牌移民顾问或移民律师、怎么查他们的执照,见第五十九篇《移民代理处罚新规与持牌顾问》第二节。
十四、学校会知道吗
状态:【现行法律】。
青少年法对谁能看青少年记录管得很严(第 118 条)。和学校有关的是第 125(6) 到 (8) 款:
- 谁可以告诉学校:省青少年主管、青少年工作者、检方、警察,或者其他给青少年提供服务的人。
- 告诉谁:负责监督或照顾这个孩子的专业人员或其他人,包括学校董事会、学校或其他教育、培训机构的代表。
- 只限必要的时候:为了确保孩子遵守法庭命令;为了保护教职员、学生或其他人的安全;或者为了帮孩子改过。
- 学校拿到以后要怎样:要和孩子的其他档案分开放;除了法律允许的人和为了上面这几个目的,不让别人看;用不着了,就销毁这份副本。
- 有期限:查阅期一过(第十三节的表),就不能再这样告诉别人。
法庭也可能要求孩子上学。 判缓刑时,法庭可以把「上学,或者去合适的学习、培训、活动的地方」写进条件里,前提是法庭确认那里有适合孩子的项目(第 55(2)(e) 项)。
学校里担心安全、遇到欺凌或威胁。 BC 省政府的 erase 网站(erase = expect respect & a safe education,「期待尊重和安全的教育」)是给学生、大人和学校员工用的,网站上可以「报告问题或找帮助」(Report a problem or find help)。
相关:孩子在 BC 上学的一般事情,比如怎么注册、学区怎么分,见第四篇《孩子上学》第五节。
十五、网上看到涉案孩子的名字和照片,能不能转
状态:【现行法律】。
- 不许公开:第 110(1) 款规定,任何人都不能公开一个孩子的名字或者其他信息,只要这些信息能让人认出他是按青少年法被处理的孩子。
- 「公开」包括网上:第 2(1) 款说,「公开」(publication)是用任何方式让公众知道或能看到,条文写明包括印刷、广播电视、电信和电子方式(electronic means)。
- 受害人和证人也一样:第 111(1) 款规定,在青少年犯的(或被指控犯的)案子里,不能公开能认出某个儿童或青少年是受害人或证人的信息。
- 违反要负责:第 138 条规定,违反第 110(1) 或 111(1) 款,可以按可公诉罪处理,最高 2 年监禁;也可以按简易程序罪处理。
- 主要的例外有这几种:
- 判了成人刑的(第 110(2)(a) 项);
- 在司法工作过程中的公开,而且目的不是让社区知道(第 110(2)(c) 项);
- 孩子满 18 岁以后、不在关押中,自己公开自己的(第 110(3) 款);孩子也可以向青少年法庭申请准许自己公开(第 110(6) 款);
- 警察申请到法院命令以后,法院准许公开的(第 110(4) 款,命令 5 天后失效);
- 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先公开、超过 24 小时要拿到法院命令的(第 110(4.1)、(4.2) 款,见第七节);
- 受害人或证人本人满 18 岁后可以自己公开,未满 18 岁的经家长同意也可以自己公开;孩子已经去世的,家长可以公开;孩子也可以向青少年法庭申请准许自己公开(第 111(2)、(3) 款)。
所以: 在微信群、朋友圈、视频号上看到「某某学校、某某孩子」的名字、照片、住址,不要转,也不要自己去「人肉」(自己去查出这个孩子是谁、住在哪里)。警察公开的寻人、协查信息,以警察局的官方渠道为准。
十六、家长要不要替孩子赔钱:BC《家长责任法》
状态:【现行法律】。 BC 省法律,BC 法律网显示「现行到 2026 年 10 月 27 日」。
- BC 省政府青少年司法页写着:孩子犯了罪,家长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。
- 但是 BC《家长责任法》(Parental Liability Act)第 3 条规定:不满 18 岁的孩子故意拿走、损坏或者毁掉别人的财物,家长要为这个损失负责。
- 第 4 条:按这部法要赔,财物主人要按小额钱债的程序(Small Claims Act)起诉;第 1 条写明,这里的「起诉」也包括在民事纠纷仲裁庭(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)提出的申请。
- 第 6 条:按这部法最多赔 1 万元(不算利息和费用)。一件事不论涉及几个孩子、几个家长,按这部法所有家长加起来最多也是 1 万元。
- 第 8 条:这部法给的权利,是在其他起诉权利之外另加的。也就是说,1 万元是这部法的上限,别的法律途径不受它影响。
- 第 9 条:家长能向法庭证明两件事,就不用按这部法赔:孩子做这件事的时候,家长在合理地监管孩子;而且家长合理地努力过,去防止、劝阻孩子做这一类事。
- 第 2 条:《学校法》第 10 条管的情形,不适用这部法。《学校法》第 10 条说的是:学生故意或者因为疏忽,毁坏、损坏、弄丢学区(学校董事会)或法语教育局的财物,学生和家长要共同向学区负责。这一条没有写上限,也不只管「故意」。
- 具体怎么算,问律师(怎么查律师执照,见第十二节)。
孩子在店里拿了东西不付钱。 故意拿走商品不付钱,法律上就是盗窃,不管东西值多少钱都可能被起诉(不满 12 岁的不会被定罪);孩子(不满 18 岁)故意拿走店里的东西,店家还可以按《家长责任法》起诉家长赔钱。看第七十一篇第六节。
十七、数字怎么看:统计局 2025 年的数据
状态:已公布的统计,2026 年 7 月 22 日发布。
加拿大统计局《2025 年警方报告的犯罪统计》写着:
- 全国「青少年犯罪率」(Youth crime rate):每 10 万人 2,694,比 2024 年下降 3.8%;
- BC:每 10 万人 2,164,下降 1.5%。
看这两个数要注意:
- 统计局在同一页提醒:警方报告的犯罪统计会受很多因素影响,比如公众报不报案、警察主不主动查、警力和做法、公众意识,还有法律修改;而且只反映警察知道的事。
- 这是 2025 年的数据,C-14 的青少年条款 2026 年 7 月 15 日才生效,所以从这两个数看不出 C-14 有没有效果。
- 统计局这一页没细写这个比率是怎么算的,本篇不作进一步解读。
十八、想对这部法表达意见,找谁
- 找您选区的联邦国会议员(MP)。 C-14 是联邦法律。众议院网站可以按名字、选区、邮编查现任议员,输入您的邮编,就能查到您的议员是谁。
开口可以这样说(方括号里换成您选区的名字):
(我住在某某选区,想就 C-14《保释与量刑改革法》里青少年的条款,说说我的看法。)
- 第 71、72 条什么时候生效,由联邦内阁发命令定,现在还没定。
- 五年后的复审:2031 年 6 月 15 日以后,国会委员会要复审这部法改的条文。到时可以留意国会委员会的公告。
- 执行在各省。 司法部说,警察、检控、法院、监狱、受害人服务这些,由各省、各地区负责。对 BC 的警力、检控、法院排期这类执行上的事有意见,可以找您选区的 BC 省议员(MLA)。注意:10 月 24 日省选后,BC 省议会网站写明,要到 11 月 18 日收到正式确认的选举结果后,才公布新一届议员的资料。
相关:联邦政府各部门的电话怎么找、怎么打,见第七篇《政府部门电话大全》。
十九、普通家庭记住这几句话
- 孩子满了 12 岁,做了犯法的事,就可能要负刑事责任。C-14 没改这个年龄。
- 青少年有单独一套法律。「责任较低」不等于「没有责任」。C-14 也没有把青少年改成「一律重判」。
- C-14 的青少年条款,大部分 7 月 15 日已经生效;其中暴力犯罪新定义、在逃不算刑期这些,只管 7 月 15 日以后发生的事。
- 讲青少年记录的第 71、72 条,还没生效。
- 孩子被警察找了:先找律师、先找家长,可以不说话。孩子在警察那里,可以要求打 Brydges 热线 1-866-458-5500(24 小时免费);家长替孩子申请律师,打法律援助呼叫中心或维多利亚办事处。
- 不转发涉案孩子的名字、照片、学校。
- 看新闻先问五件事:哪一届国会的法案?哪一条?哪天生效?讲的是保释还是判刑?讲的是成年人还是青少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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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文用到的官方网址都在这里,按机构分成五组;各节末尾也列了和那一节有关的几个。LEGISinfo、C-14 众议院三读版和御准版全文、众议院 2026 年 6 月 12 日议事日志、司法部法律网上的法律原文和年度法令、司法部的说明页、新闻稿和宪章声明、加拿大统计局、BC 省法院、BC 省政府、BC 法律网、BC 省议会、BC 律师公会律师名录和 BC 法律援助的网页,2026 年 11 月 5 日都打开读过;众议院议员查询页读了它的查询说明。《加拿大宪报》第二部读的是 2026 年 7 月 1 日到 11 月 4 日各期的目录;众议院、参议院两个委员会的网页只作为查发言的入口列出,里面的证词和辩论本篇没有读。这几处这次没核到,文中照实写了:联邦政府的命令数据库查不出结果,所以「第 71、72 条还没有生效命令」的依据是司法部法律网(现行到 2026 年 10 月 19 日)和宪报各期目录,11 月 4 日以后才登报的命令排除不了;参议院各项修改的具体内容,和第 71、72 条为什么改成命令定日子,没读到;统计局的青少年犯罪率怎么算,没读到;国会图书馆的法案摘要页读不到,本篇没有用,也不链。